(2017)辽02刑更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柏忠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柏忠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20号罪犯柏忠圣,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柏忠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7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0月31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5年1月1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9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1月28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韶中法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5月11日经��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40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31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3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柏忠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兑现记功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柏忠圣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柏忠圣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柏忠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