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与被告赵宝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赵宝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1号原告:李明,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退休职工,住右玉县新城镇银河西街北1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正,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号,系原告李明儿子。被告:赵宝平,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李达窑乡韩庆湾村人,现羁押右玉县看守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广安西街朔州市地震局办公大楼一、二层。原告李明与被告赵宝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以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缓交),由李明负担。审判员 杨月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