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柴金艳与严鑫、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金艳,严鑫,张伟,赵新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157号原告:柴金艳,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严鑫,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张伟,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赵新雅,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柴金艳与被告严鑫、张伟、赵新雅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柴金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