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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秀芹、连彬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秀芹,连彬彬,连其亮,赵秀芹,连彬彬,连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73号申请人:赵秀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彬彬。被申请人:连其亮。申请人赵秀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彬彬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赵秀芹以现金8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秀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连彬彬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校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