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0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锦波与李金辉、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波,李金辉,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213号原告罗锦波,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朱锦民,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辉,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大环村对面岭工业区莲丰厂A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61076F。法定代表人李金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215250K。投资人李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锦波诉被告李金辉、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锦波撤回对被告李金辉、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46.1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婴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