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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0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锦波与李金辉、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波,李金辉,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213号原告罗锦波,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朱锦民,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辉,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大环村对面岭工业区莲丰厂A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61076F。法定代表人李金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215250K。投资人李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锦波诉被告李金辉、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锦波撤回对被告李金辉、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46.1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婴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