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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梅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梅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444号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县红旗路东段福谐花园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文圣。委托代理人:刘建刚,男,1976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梅竹,女,1979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梅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