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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立保字第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玉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立保字第260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东风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孙玉先,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冠立保字第2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4月25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冠立保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