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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华能电站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华能电站辅机设备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华能电站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崔玉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王佳喜,经理。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华能电站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华能电站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款25857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华能电站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已多月未开出工人工资,经协调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分批履行义务。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85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779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