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行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琳与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初400号原告:马琳,女,1972年11月4日,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郑业岩,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杜福波,该单位主任。原告马琳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凤瑞代理审判员 史越洋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娃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