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张苧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张苧方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保险大厦。负责人:陈世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庆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呼群然,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苧方,女,199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苧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劳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劳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文华审判员 朱志伟审判员 彭立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