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2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伟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伟强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2781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法定代表人:邱建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杰,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平,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强,男,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达成���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679.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共诉讼费4699.50元,由原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的诉讼费在其预交的诉讼费中转结算,本院不作收退)。审判长 古辉林审判员 刘东经审判员 袁金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