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凡伟与梁祚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伟,梁祚文,姜南洋,北京蜀国三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伟,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仪,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祚文,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姜南洋,男,1981年7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第三人:北京蜀国三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3号院1号楼2层F2-01。法定代表人:姜南洋,经理。上诉人孟凡伟因与被上诉人梁祚文,原审第三人姜南洋、北京蜀国三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0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孟凡伟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南里三巷,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梁祚文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原告梁祚文系以其与原审被告孟凡伟签订的《“国美第一城”商铺租赁合同》为主要依据,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涉诉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孟凡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孟凡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