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亮英与张俊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亮英,张俊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二审上诉人):赵亮英,女,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娄烦县庙湾乡杨圈庄村农民,住太原市娄烦县。委托代理人:赵亚峰,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娄烦县机关第二幼儿园教师。住娄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俊奎,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娄烦县。再审申请人赵亮英与被申请人张俊奎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晋01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亮英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态度极不负责任。二、《四荒地使用权合同书》转让程序不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地上附着物受损失的具体数额,结合《四荒地使用权合同书》一、二审法院参照其他村民的补偿标准。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亮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翻身审判员  李志斌审判员  罗忻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森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