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旭红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柏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红,吉林省柏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红。被执行人吉林省柏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红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柏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做出(2011)前民初字34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1600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1)前民初字340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恒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