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齐某与张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张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081号原告齐某,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海涛,任丘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1,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齐某与被告张某1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被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变更婚生女儿张某2(××××年××月××日出生)的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9月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张某2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告在北京工作,现在已经再婚,随着孩子的长大,被告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且被告存在酗酒行为,酒后辱骂殴打孩子,被告的家人对孩子的态度也及其恶劣,造成孩子很大的心理压力,孩子产生了离家出走的念头,后被原告家人及时发现,现孩子跟随原告母亲生活。被告张某1辩称,一、××××年××月××日原、被告自愿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张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愿承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现在原告已经再婚,且再婚后生育一男孩,2016年10月,原告趁被告不注意,偷偷将张某2接到北京生活,因不能解决其户籍问题,现在张某2跟随原告母亲生活,鉴于原告根本无法顾及张某2,张某2跟随原告生活不利于其成长。三、现在被告未再婚,且有能力抚养张某2,且其同意与被告生活,所以张某2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张某2,现跟随原告母亲生活。2009年9月7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张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且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婚生女儿张某2现年11周岁,在法庭所做的询问笔录中表示愿跟随原告生活,应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且开庭时被告认可孩子实际跟随原告母亲生活,现原告有能力抚养女儿,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儿,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婚生女儿张某2变更为由原告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齐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威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