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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383丁炳国与张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炳国,张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83号之一原告:丁炳国,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宏(特别授权),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飞,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丁炳国与被告张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丁炳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炳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丁炳国负担(已交)。审 判 长  王小健审 判 员  钱芳雯人民陪审员  严胜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