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383丁炳国与张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炳国,张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83号之一原告:丁炳国,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宏(特别授权),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飞,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丁炳国与被告张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丁炳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炳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丁炳国负担(已交)。审 判 长 王小健审 判 员 钱芳雯人民陪审员 严胜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