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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虞市联达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联达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池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虞市联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057292-4。法定代表人:施忠彪,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398877-0。法定代表人:池建江。被执行人:池建江,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上虞市联达铜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池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池建江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38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1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的房地产因已抵押而暂难处置,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