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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多林与吴堂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林,吴堂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589号原告:王多林,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吴堂美,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王多林与被告吴堂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堂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多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吴堂美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按月息1.5%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吴堂美于2014年11月3日向其借款1万元。吴堂美借款后经催要未能还款。吴堂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堂美于2014年11月3日向王多林借款1万元,吴堂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借到王多林人民币1万元整”。吴堂美借款后,经催要分文未付。王多林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及本院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吴堂美借款1万元,该事实由吴堂美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于王多林要求吴堂美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多林主张双方约定月息1.5%,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可从其起诉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堂美欠原告王多林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6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吴堂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0元,由被告吴堂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