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执9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彦文、浙江兴元亚麻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文,浙江兴元亚麻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947-1号申请执行人:杨彦文,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浙江兴元亚麻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庄家村*****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36992584B。本院在执行杨彦文与浙江兴元亚麻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424执947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