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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亮鑫服饰厂与苏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亮鑫服饰厂,苏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651号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亮鑫服饰厂,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奓山村山头间**号。经营者:夏维亮。被告:苏博,男,35岁,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亮鑫服饰厂与被告苏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亮鑫服饰厂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亮鑫服饰厂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亮鑫服饰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蔡甸区亮鑫服饰厂负担。审判员 韩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佩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