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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6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茹清慧与: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清慧,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556号原告:茹清慧。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清慧诉被告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清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