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邹建成吴淑谦邹流乡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成,吴淑谦,邹流乡,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邹建成,男。申请执行人吴淑谦,女。申请执行人邹流乡,男。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易铁夫,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负责人陈伟,组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集体经济收益款43200元,迟延履行利息1512元(以欠付款43200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40元,执行费560元,以上共计457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村民小组的银行存457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