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焦继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42号罪犯焦继辉,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焦继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服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2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7年9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8月16日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肇中法刑执字第19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6月27日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肇中法刑执字第19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至2023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焦继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焦继辉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焦继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继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