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许卫强、张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许卫强,张志军,程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3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68号。负责人:徐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卫强,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张志军,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程燕,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诉被告许卫强、张志军、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黎兴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涵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