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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杜金凯与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凯,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286号原告:杜金凯,男,194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徐磊,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范县。原告杜金凯与被告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杜金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磊偿还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磊承担。事实与理由:徐磊在黄山市徽州区三华园商贸城5栋11号“军光华研健康坊”店铺从事保健品销售,其以业务资金短缺及母亲生病为由,向杜金凯借款。杜金凯遂于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2月1日分别借给徐磊120000元、40000元,共计160000元,有徐磊出具的借条为证。2016年5月25日,徐磊所经营的店铺停止营业,其本人也不知所踪,故杜金凯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2016年7月18日,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已经对徐磊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其中杜金凯为受害人之一,该案尚未侦查终结,本案的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金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伟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