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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立与陈万忠、王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陈万忠,王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052号原告:张立,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陈万忠,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秀君,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诉被告陈万忠、王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因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立负担。审判员  张志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