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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秦利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利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279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利权,男,1986年3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临桂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押回再审,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利权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利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5日6时许,被告人秦利权赶至绍兴市柯桥区鉴湖景园公交车站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陶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牌X6型小型越野客车的反光镜镜片2片。随后被告人秦利权又赶至绍兴市柯桥区,先后窃得张某、杨源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D×××××、浙D×××××宝马牌X6型小型越野客车的反光镜镜片4片。经鉴定,浙D×××××、浙D×××××、浙D×××××宝马牌X6型小型越野客车的反光镜镜片分别价值8262元、6318元、8262元,合计价值22842元。另查明,被告人秦利权前罪判处的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利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车辆档案、刑事判决书、绍兴宝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价单、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陶某、杨源源、张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利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利权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将新发现的罪所判刑罚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被告人秦利权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秦利权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秦利权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依法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利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秦利权退赔给陶会明人民币八千二百六十二元、张松英人民币六千三百一十八元、杨源源人民币八千二百六十二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