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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武贤与汤本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贤,汤本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392号原告:张武贤,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汤本贤,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张武贤与被告汤本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武贤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武贤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贤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张武贤负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泽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