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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凤英与黄国林、江波涛、汪冬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英,黄国林,江波涛,汪冬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英,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潭惠路28号2栋3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006250222。被执行人黄国林,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马鞍小区,现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园林小区50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202150211。被执行人江波涛,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国林之妻。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208121365。被执行人汪冬朵,女,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九宫大道商龙大厦19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80812024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英与被执行人黄国林、江波涛、汪冬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凤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