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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祖某某、刘某某、衡阳市某某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祖某某,刘某某,衡阳市某某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祖某某,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3)珠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祖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且已立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5执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