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祖某某、刘某某、衡阳市某某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祖某某,刘某某,衡阳市某某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祖某某,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3)珠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祖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且已立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5执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