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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刑事速裁专用)(2017)豫0825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张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王召乡。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温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93mg/100ml。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悔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文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文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