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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佩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佩林,女,1994年3月16日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中专文化,曾系贵州建超商贸有限公司出纳,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被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由都匀市公安局执行。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佩林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被告人朱佩林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佩林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    再    官人民陪审员 胡瀛人民陪审员刘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