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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詹顺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万良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詹顺林,万良浩,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3-4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2-X。代表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宁,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义山,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顺林,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良浩,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族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回龙村南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9704-3。法定代表人:王维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方国,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县,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詹顺林、万良浩、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平安财保重庆渝中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玲玲审判员  李淑一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