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玲枝申请执行杨新河、李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玲枝,杨新河,李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徐玲枝,女,1967年8月7日生。被执行人杨新河,男,1954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李保国,男,1962年2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徐玲枝申请执行杨新河、李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2000)渑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