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玲枝申请执行杨新河、李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玲枝,杨新河,李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徐玲枝,女,1967年8月7日生。被执行人杨新河,男,1954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李保国,男,1962年2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徐玲枝申请执行杨新河、李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2000)渑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