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运得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运得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运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万顺小区1号楼南幢401室10号。法定代表人:杨爱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便民路。法定代表人:许坤良。被执行人: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综园路2299号。法定代表人:许坤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浙05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所有的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600万股的股权及收益(详见湖冠审报字【2016】第044号审计报告)。竞买人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913305007042023803,注册号:L7120)以人民币2904.0015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所有的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600万股的股权及收益(详见湖冠审报字【2016】第044号审计报告)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学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