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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204号原告葛某某,女,1987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葛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马贵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