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定远县炉桥镇李巷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定远县炉桥镇李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7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炉桥镇李巷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定远县炉桥镇李巷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没有查到被执行人陈永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福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