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冯柱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冯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1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温耀腾,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伦教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黄健超,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伦教分局科员。被执行人冯柱玲,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粤顺管伦罚[2016]第A0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粤顺管伦罚[2016]第A0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冯柱玲于2016年7月5日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上直路先锋街住宅区往南30米的石棉瓦屋内饲养猪80只、鸡80只、鸭5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故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冯柱玲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饲养的猪80只、鸡80只、鸭5只;2.罚款48500.00元。本院认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顺管伦罚[2016]第A0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事实,除被执行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证据不足,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的依据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伦罚[2016]第A0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凯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