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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537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广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红卫,王旭,张清军,姜广文,许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537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杜红卫,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旭,女,3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清军,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姜广文,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许光武,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许光武、张清军的银行存款帐号,现因申请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许光武、张清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存款帐号zzzzz、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