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盛辉模具厂与六耐泵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盛辉模具厂,六耐泵业(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633号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盛辉模具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北路73号(北海街道西泥河村)。主要负责人:马兴龙,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该厂负责人,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六耐泵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毛茔子村北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邵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盛辉模具厂与被告六耐泵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六耐泵业(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盛辉模具厂撤回对被告六耐泵业(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