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138号原告:赵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毛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未到庭)原告��某与被告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讼要求被告毛某偿还借款4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日,被告借原告人民币44000元,承诺于同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起诉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毛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该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认识关系,2016年7月3日,被告毛某向原告赵某借款44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赵某现金肆万肆仟元整(44000.),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15日前借款人:毛某2016年7月3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原告遂起诉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毛某向原告赵某借款44000元,出具借条并承诺还款期限。被告理应按时偿还,其拒不偿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有其当庭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毛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交足以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毛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4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毛某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