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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肃权与杜锡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肃权,杜锡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肃权,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杜锡朝,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张肃权诉杜锡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8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杜锡朝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肃权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负担本案受理费6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肃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4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杜锡朝名下位于禅城区环市镇××街××号是本案被执行人杜锡朝名下房产被另案查封。此外,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待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60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嘉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嘉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