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2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南部县地税街**号。法定代表人何松,局长。被执行人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桂博大道。法定代表人唐亚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南地税稽罚(2016)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在2013年—2014年度存在的违法行为是:少缴印花税16735.56元、少缴营业税21131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65.95元,收取租金未按规定向租房人开具发票。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于2016年2月1日作出南地税稽罚决字(2016)51号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130678.04元,并限被执行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南地税稽通(2016)5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南地税稽罚(2016)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柴洪林审判员 袁 颖审判员 杨晓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