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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满杰、刘瑞英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满杰,刘瑞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满杰,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瑞英,女,193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再审申请人王满杰因与被申请人刘瑞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1民终654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王满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春虎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