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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22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牛家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瀍劳仲案字(2016)第31号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8450.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宏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