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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小波与米丙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波,米丙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967号原告张小波,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米丙来,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张小波与被告米丙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张小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波以无法查找被告米丙来下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波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波负担。审判员 余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