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干与石教安、吕春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干,石教安,吕春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石干。被执行人石教安。被执行人吕春桃,系被执行人石教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干与被执行人石教安、吕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03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