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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小强与陈青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强,陈青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234号原告:张小强,男,1984年月2日10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欧彩云,系原告张小强之妻,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青嶺,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张小强与被告陈青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小强负担。审判员 郭 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