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左鹏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左鹏,肖芳兰,阳坤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702号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华,董事长。被告左鹏,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生,系正和药业湖南省邵阳地区销售员,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肖芳兰,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系左鹏连带经济担保人,邵阳市脑科医院职工。被告阳坤辉,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生,邵阳市好邻居大药房职工。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鹏、肖芳兰、阳坤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