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宁某庆、翁某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庆,翁某娟,宁某宝,宁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宁某庆,男,194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翁某娟,女,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某宝,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某武,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宁某庆申请执行翁某娟、宁某宝、宁某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翁某娟、宁某宝、宁某武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某庆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下:终结(2017)桂0722执2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艺兴 来源:百度搜索“”